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%。甲公司銷售給乙公司一批商品,價款為400萬元,增值稅稅額為68萬元,款項尚未收到,因乙公司發(fā)生資金困難,已無力償還甲公司的全部貨款。經(jīng)協(xié)商,乙公司分別用一批材料和一臺設備予以抵償。已知,原材料的賬面余額為110萬元,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萬元,公允價值為100萬元,增值稅稅額17萬元;固定資產(chǎn)原價為300萬元,已提折舊110萬元,公允價值200萬元,增值稅稅額34萬元。乙公司應計入營業(yè)外收入的金額為( )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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