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、乙、丙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“A公司”),公司成立后不久,丁、戊二人分別受讓丙的部分股權加入A公司,后戊查明甲作價100萬元用于出資的房產未經評估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認定甲未履行出資義務;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,評估報告顯示該財產現價30萬元,其中屬于因出資后市場變化導致的貶值20萬元。除已交待案情外,當事人之間沒有其他特殊約定。下列有關本案的說法中,正確的是( )。
- A
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
- B
戊有權要求甲補足出資70萬元,并承擔相應的利息責任
- C
戊有權要求乙、丙、丁對甲依法應承擔的補足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
- D
戊有權要求乙、丙、丁對甲依法應承擔的補足出資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